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不清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们现在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不一样,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确定管辖法院,想了解下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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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该案件的问题。在法律上,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户口在A地,他也一直在A地居住,那么原告就需要到A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但要是被告的户口在A地,可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B地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原告就要到B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被告在国外无法回国,或者被告被宣告失踪,又或者被告在监狱服刑等,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同时,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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