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当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找相应的部门来解决。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一般质量问题等情况。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指的是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像承重墙、梁、柱等出现问题,影响到房屋的整体安全;一般质量问题则包括墙面渗水、地面空鼓等不太影响房屋安全但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 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找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这些机构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能够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他们依据国家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给出专业的检测报告。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我们可以先找开发商,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拖延或者拒绝维修,我们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有职责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他们履行维修义务。 此外,如果我们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调解。消费者协会能够在我们和开发商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