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拥有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遇到了一些纠纷,涉及到留置物品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是有权利留置物品的,是只有特定行业的人,还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很多人都可以拥有留置权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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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意味着,首先必须是债权人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是合法的。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经常会涉及留置权。 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存货人或者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就享有留置权。比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了保管费用,但甲到期未支付费用,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丙委托丁运输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丙拒绝支付运费,丁就有权留置这批货物。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比如戊找己为自己加工一批家具,加工完成后戊不支付加工费,己就可以留置这批家具。 一般来说,在这些法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拥有留置权。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即使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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