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司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
我有一起官司涉及司法鉴定结果,可我感觉这个鉴定可能有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司法鉴定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呢?我就怕这个有问题的鉴定影响最终判决,所以特别想了解这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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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不过,并非所有的司法鉴定都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果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备案,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那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个没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结果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其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鉴定也不能作为证据。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规范进行。若违反了这些程序,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例如,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这就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进行,其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再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鉴定意见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基础,如果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导致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那么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证据。比如,在亲子鉴定中,如果鉴定时所采集的样本被污染,以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最后,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如果一方能够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反驳,而鉴定人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该鉴定意见也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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