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哪个更严重?
我打官司的时候遇到个情况,法院给出了驳回处理,有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两种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俩有啥区别,也不知道哪个更严重。想了解下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在法律层面上的差异,到底哪个对我影响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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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常用的两种处理方式,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不能简单地评判哪个更严重。 裁定驳回主要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这个案子从程序上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比如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像未成年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起诉;或者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比如在不应该受理该类型案件的法院起诉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裁定驳回后,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完善程序问题,重新起诉。 判决驳回则侧重于实体问题。这意味着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比如说原告主张被告欠款,但拿不出有效的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所以,裁定驳回更多是程序上的“小插曲”,有重新启动诉讼的机会;而判决驳回是在实体上“败诉”,再次起诉难度较大。从这个角度看,判决驳回可能对当事人的影响更大一些,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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