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项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着诸多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为了判断哪项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得了解他们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这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比如,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把控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他们还有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经营企业也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当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那么,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情况,通常是那些和保障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无关的事情。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超出食品本身之外的特定服务,像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这就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范畴。因为这类服务和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没有直接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