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哪个优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哪个优先这个问题不太清楚。比如在债务关系里,又有抵押房产这种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做担保,到底先找谁来承担责任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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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哪个优先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首先,如果债权人和各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实现债权顺序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哪个担保优先实现。这很好理解,就好比大家事先都说好了先怎么做后怎么做,那就按这个来。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得分情况看。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这种情况下物的担保优先。因为债务人本来就对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用自己的物来担保,先处置其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是合理的。这就像是欠债人自己拿出房子抵押,那到期还不上钱,先处理这个房子来偿债。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因为第三人出于各种原因帮忙提供了担保,在承担责任后,自然有权利向真正的债务人去追讨这笔钱。 相关概念: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比如抵押、质押等,用具体的财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信用和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典型的就是保证,由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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