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条规定发包单位有连带责任?
我在一个工地干活,项目是被发包出去的。现在出了点纠纷,有人说发包单位可能有连带责任。我想知道在劳动法里,具体是哪一条规定了发包单位有连带责任呢?
展开


在我国,关于发包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非《劳动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个人承包经营者(比如一个包工头)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带来了损害,像拖欠工资、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等情况,那么发包的组织(把工程或业务发包出去的公司等)和这个个人承包经营者都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赔偿。而且如果劳动者只找了发包组织要求赔偿,发包组织不能以不是自己直接招用劳动者为由拒绝,赔偿之后,发包组织可以再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进行追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很多时候个人承包经营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赔偿责任,让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责任,能让劳动者的权益更有保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