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由谁来决定?
我遇到个事儿,在处理问题时发现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有冲突,不知道该按哪个执行。想了解下当法律和法规不一致的时候,到底是由谁来做决定呢,我实在是搞不清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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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具体由谁来决定适用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里所说的“法规”,它包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如果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也就是说,当法律和行政法规出现冲突不能确定适用时,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裁决。因为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有权力和职责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如果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当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冲突时,通常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适用法律。若存在特殊情况不能确定适用时,最终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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