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权由谁行使?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主体拥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权力呢?这方面的规定对我们的生活其实影响挺大的,但我一直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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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具有广泛的立法权。它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对于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可以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它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使得立法工作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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