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校体育课跑步被无意撞骨折,谁负责?

在学校体育课跑步时,被一个同学无意撞到导致骨折。现在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撞我的同学,还是学校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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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学校体育课上跑步被无意撞骨折的情况,责任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体育课跑步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如果撞人的同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从这个角度讲,撞人的同学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学校在体育教学活动中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在组织体育课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比如体育老师没有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或者对场地设施的安全性检查不到位等,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撞人的同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例如在跑步过程中恶意推搡、打闹等导致他人骨折,那么该同学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所以,对于责任的最终确定,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看撞人同学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等多方面来判断。如果各方就责任承担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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