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抵扣的情况下红字信息表由谁开具?
我在和供应商交易时,作为购买方已经对发票进行了抵扣。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开红字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红字信息表应该由我这边开,还是由供应商那边开,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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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方已抵扣发票的情况下,红字信息表应由购买方开具。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原理。首先,红字发票是一种特殊的发票,当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的销售收入和税额。而红字信息表是开具红字发票的前置步骤,它记录了需要冲红发票的详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一旦购买方已经将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那么就由购买方来负责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表。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税务管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购买方已经进行了抵扣,其税务系统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记录,如果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可能会出现信息不一致和税务数据混乱的情况。而由购买方开具,可以保证红字信息与原来的抵扣信息相对应,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所以,总结来说,在购买方已抵扣发票的场景下,按照法律规定,红字信息表是由购买方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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