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时医保外用药由谁负责?
之前我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现在治疗过程中产生了医保 外用药费用,我不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对方本人负责,还是对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呢?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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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被认定为全责,医保外用药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医保外用药费用,通常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在这个限额内,不管是医保内用药还是医保外用药,只要是合理的费用,都可以进行赔偿。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还有剩余的医保外用药费用,就要看对方是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如果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医保外用药不予赔偿,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承担这部分费用。不过,不同的商业保险合同条 款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对医保外用药的赔偿比例或者免责条款。
如果对方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赔偿后仍然有不足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医保外用药费用就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负全责的对方来承担。
总之,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医保外用药费用先由交强险赔,不足部分看商业险合同约定,最后不够的或者没买商业险的,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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