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非医保用药是否由车主承担?
出了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理赔。现在有一些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保险公司说这部分不在理赔范围内,让车主承担。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交强险非医保用药到底要不要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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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理赔中,非医保用药是否由车主承担,是许多车主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 关于非医保用药,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交强险条款一般未明确将非医保用药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但保险公司可能会以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其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这部分费用。然而,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只要非医保用药是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所必需的合理费用,通常不应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使用了非医保用药,且该用药是合理、必要的,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只有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如果车主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也不足以赔偿时,车主才可能需要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交强险非医保用药就由车主承担,关键要看费用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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