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证据提出质疑后由谁来举证?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拿出了一些证据。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存疑,可我不知道提出质疑后该谁来举证。是我得拿出证明证据有问题的材料,还是对方要进一步证明证据没问题呢?我很困惑,想了解下法律上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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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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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您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并且提出了新的主张,例如声称这份证据是伪造的、来源不合法等,那么您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您所提出的质疑。比如您认为对方的合同是伪造的,那您得拿出像笔迹鉴定报告这类能证明合同造假的证据。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对行为人提供的关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提出质疑,行为人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质疑,通常不需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公诉机关进一步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和被告人的有罪。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行政机关需要进一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所依据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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