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患纠纷由谁提供证据?
我在一家诊所看病后和诊所产生了纠纷,现在要走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在这个纠纷里,到底该我来提供证据,还是诊所来提供证据。我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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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所医患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患者认为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患者要证明自己在该诊所接受过治疗,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还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像身体上的伤害、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可能需要提供医院的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证据。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诊所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为诊所对这些与诊疗相关的资料有保管和提供的义务,如果其违反了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难以证明,也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鉴定机构会根据专业知识和相关证据,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这个鉴定意见也会成为重要的证据。 总之,在诊所医患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诊所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医疗损害鉴定也是确定证据和责任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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