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时定金应该交给谁?

我打算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现在谈到了交定金这一步,但我不知道这个定金是该交给受托人,还是房屋产权人,又或者是其他地方。我担心交错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想问问在这种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的情况下,定金到底该交给谁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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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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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中,定金交给谁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的作用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的情形下,如果受托人有委托人明确的授权可以代收定金,那么定金交给受托人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就相当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然而,如果没有明确授权受托人代收定金,那么定金最好直接交给房屋产权人(即委托人)。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纠纷,确保定金的支付能够真正起到约束房屋买卖双方的作用。若交给了没有代收权的受托人,而受托人又出现挪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支付定金的一方权益受损,并且在追究责任时会面临复杂的情况。 此外,无论是交给受托人还是产权人,都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比如转账记录、收据等。这些凭证是证明定金支付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在定金支付协议中明确约定定金的收受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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