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释放证明为什么还要取保候审?
我之前拿到了释放证明,本以为事情就结束了。但最近司法机关又让我办理取保候审。我不明白,都有释放证明了为啥还要取保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和区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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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释放证明是司法机关对被羁押的人解除人身限制、恢复其人身自由时所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意味着被释放人在当时的情况下,符合了不再被继续羁押的条件,比如拘留或逮捕的期限已满、证据不足等情况。 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释放证明后还要取保候审,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被释放了,但案件可能还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认为有必要时,就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释放证明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如果司法机关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而犯罪嫌疑人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就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所以,有释放证明和需要取保候审并不冲突,它们是在不同的法律情形和诉讼阶段下所采取的不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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