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那么少?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来看,我国设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意味着,纳税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很多时候,税务行政复议能够解决一部分争议,使得部分纳税人在复议阶段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从而不再进入诉讼程序。 其次,税务行政诉讼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税务领域涉及大量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专业的会计、审计知识。对于纳税人来说,要想在诉讼中胜诉,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能力。而且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通常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执法,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有较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使得纳税人在提起诉讼时面临较大的举证难度和败诉风险。例如,在确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会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进行核算,纳税人若要推翻税务机关的认定,就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再者,税务行政诉讼可能会影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长期的沟通与合作,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让企业担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恶化,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这种顾虑使得一些纳税人即便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也会选择通过其他相对温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诉诸法律。 最后,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耗费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收集证据的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等。如果最终的诉讼结果不能弥补这些成本,纳税人可能会认为提起诉讼不划算,从而放弃诉讼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