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前置有哪三个例外情况?


税收复议前置,简单来说就是在解决某些税收争议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个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存在三个例外情况。 第一个例外是,对于征税行为之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征税行为主要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而像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就不属于征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个例外是,在纳税争议中,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也就不存在复议前置的问题。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个例外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但这个复议并非是后续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复议并不是起诉的必经前置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