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为什么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我在一场官司里作为第三人参与,我觉得受理这个案子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我听说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我就不明白了,为啥我没这个权利呢?我很想知道这里面的法律道理,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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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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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对于第三人而言,法律规定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他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主动提起诉讼,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但是其参加诉讼是在本诉已经开始且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他选择参与这个已经确定管辖的诉讼,就意味着默认了该法院的管辖权。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赋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他在诉讼中主要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其中就包括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所以,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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