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后,房产证是否会变更姓名?
我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予了亲戚,现在手续都办得差不多了。我不太清楚,完成房屋赠予这个事儿之后,房产证上的姓名是不是一定会变更成受赠人的呢?有点担心后续会有麻烦,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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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赠予的情况下,房产证不一定会自动变更姓名,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续才能实现姓名变更。房屋赠予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房屋赠予显然不属于上述单方申请的情形,通常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也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证上的姓名变更为受赠人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在法律意义上正式转移给受赠人。如果仅仅完成了房屋赠予的约定,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变更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所以,房屋赠予后,要使房产证变更姓名,必须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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