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骗保办理人员有责任吗?工伤保险待遇都有什么?


首先来谈谈单位工伤骗保办理人员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 如果办理工伤保险的人员对骗保行为并不知情,那么通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要是办理人员知情,那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一旦构成骗保犯罪,知情的办理人员会面临刑事处罚。 接着说说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治疗工伤的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这期间,员工不用担心收入受到太大影响。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待遇也有所不同。比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待遇: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的一系列补偿和保障。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