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其工伤待遇?
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的情况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待遇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说,若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一般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的认定,但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因为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实际接受了劳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例如,张三用李四的身份证应聘某公司并办理了入职,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依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
其次,关于责任承担方面:
- 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是应当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本身就存在过错,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冒用行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 若用人单位已以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工伤赔偿款项中扣除,剩余部分可能需要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 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可能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程序和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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