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说,虽然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不能因身份冒用问题而否定工伤的事实。 然而,从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因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就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从法律上缴费的也是他人,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并非实际受伤的劳动者本人,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例如,有的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公司按冒用的身份信息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社保基金就不会支付相关待遇。 在责任承担方面,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一般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而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仔细核实员工身份信息就录用入职。但工伤待遇当中,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那部分待遇,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且明知员工冒名他人工作而长期放任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首先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之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并伤情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及时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论等情况主张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