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职工发生工伤,是否构成工伤保险关系?
我冒名入职了一家公司,现在不幸发生了工伤。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工伤保险关系,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有如果不能享受相关待遇那后续赔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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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职工发生工伤,不构成工伤保险关系,但这种情况一般仍会被认定为工伤,只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赔偿责任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多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冒用他人名义入职公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并且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冒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人社部门会认定其属于工伤。 其次,为何不构成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而发生工伤的“真正的员工”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中心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所以社保中心无义务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法律法规并没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每一个工伤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必须是人身性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捆绑的,这样才可以明确保险关系,固定风险范围,明晰保险利益。例如,社保参保登记是以明确的身份信息进行的,冒名职工并未以真实身份登记参保。 最后,关于赔偿责任承担。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冒用他人名字入职后遭遇工伤的案件,虽然劳动合同中被冒名者依法依规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冒名者与当地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法院判决冒名者的工伤赔付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冒名入职而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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