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个月试用期,第四个月提出辞职算转正吗?

我在公司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到第四个月了我想辞职,但不清楚这种情况算不算转正。公司对于转正流程不是很明确,我担心工资等相关待遇会受到影响,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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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就算未办理转正手续,也视为已转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一个考察期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等是否合格,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经过双方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离职,应当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以及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自动转正。试用期满不给转正,用人单位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公司通常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试用期。例如,6月9日入职,到9月初差不多是三个月,若公司没有特别严格的执行规定,大多会按照9月1日作为转正起始日期计算。所以,如果在第四个月提出辞职,通常是算转正的,但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建议提前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公司具体的转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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