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听说行政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这样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看看在我的案件里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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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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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在普通的民事诉讼里,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你提出一个主张,就需要你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对的。但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为什么行政诉讼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呢?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证据。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很难获取到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和相关证据。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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