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到底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有没有特殊情况呢?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举证原则的具体内容,好为自己的案件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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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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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原则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以及不履行该责任可能承担何种后果的准则。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主要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不过,也存在原告需要举证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某一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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