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制定主体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首先,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表明法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具有广泛的权力,是最主要的行政许可制定主体。 其次,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对某些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可以进行补充设定。 再者,国务院还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另外,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 最后,省级政府规章在特定情况下也能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不同的行政许可制定主体,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都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和条件限制,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着效力层级的差别。效力层级大致为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