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我作为原告,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案子里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想知道具体要证明哪些方面,是只要有怀疑就可以让被告举证,还是我自己也得拿出一定证据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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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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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对一些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例如,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确实受到了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像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人身权利受限等情况。 其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比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未作出答复,公民起诉时就需要拿出自己曾提交申请的证据,如申请书、邮寄凭证等。不过,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供申请证据的情况除外,像行政机关销毁了原告的申请材料等。 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遭受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和数额。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原告房屋,原告就需要提供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房屋内物品的清单以及相关价值的证明等,以此来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告有上述举证责任,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被告更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而且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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