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分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途径。二者的结案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决定维持。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维持原行政行为,意味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求未得到支持,原行政行为继续有效。 二是决定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通过复议决定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和解、调解结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可以和解结案。同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如下: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时,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表明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种结案方式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需要重新处理。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与行政复议中的决定履行类似,这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情形的一种判决方式。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此外,行政诉讼也可以通过调解结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