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结案方式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在考虑是走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途径。但不太清楚这两者结案方式有啥不同,想了解一下它们在结案方式上的具体区别,比如结果类型、流程之类的,好让我做个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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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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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寻求救济的两种重要途径,它们在结案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从行政复议来看,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维持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意味着复议机关认可了行政机关最初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种是履行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第三种是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时,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结案。 再看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也各有不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则是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判决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两种情况,比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另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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