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前置有哪些法律条文?

我遇到了一些行政方面的事情,听说有的情况得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我想知道行政复议前置都对应哪些法律条文,好看看自己这事属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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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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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并没有统一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例如,《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纳税问题上有争议,就得先申请行政复议。 再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典型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还有《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特定决定的争议,也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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