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算享受过吗?
我之前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现在打算把房子卖出去,所以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我就想知道,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这套经济适用房在政策认定上还算不算我享受过福利性质的住房啊?这对我之后的购房或者其他政策福利会不会有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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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适用房的性质。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它在土地供应、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等方面都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是一种政策福利的体现。 当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它的性质通常会发生转变,一般会变成商品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之前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事实会被抹去。从政策认定的角度来看,只要你曾经购买并拥有过经济适用房,不管之后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都算作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这里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在转让等环节的政策规定,强调了其政策福利的属性。 这种认定会对后续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方面,由于你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可能就不符合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了。在一些地方的购房政策中,对于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在购买其他住房时可能会有一些限制,比如限购政策的适用等。所以,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改变了房屋的产权性质,但不能改变你曾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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