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事假需要单位批准吗?其权限与限制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请事假是需要单位批准的。在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中,员工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和假期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可请事假,而批准权在用人单位。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中就包括对劳动者请事假的管理权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意味着单位在处理事假申请时,也需依据这些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过,单位的批准权并非毫无限制。虽然原则上单位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工作需求,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但如果员工请假的理由确实紧急,比如家人病重只能自己送其转院或者手术需要看护等,单位拒绝批准,那么单位的准假制度就可能过于严苛,不具有合理性。 另外,若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般应按旷工论处;若员工在请事假到期后仍未返岗工作,单位不能盲目按旷工处理,应当根据其留存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了解情况,先要求其返岗工作,然后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并保留相应书面证据。 还有,员工请事假期间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请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相关概念: 用工自主权:指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用工形式、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方面的权利。 旷工: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缺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