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增?
我公司有一笔坏账损失,在做汇算清缴时不确定是否要进行调增。不太清楚税法上对于坏账损失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规定,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坏账损失汇算清缴到底需不需要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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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坏账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没办法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汇算清缴则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企业的坏账准备就属于准备金的一种。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没有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不过,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且会计上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损失处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调增。但企业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比如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等。 所以,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关键要看坏账损失是处于计提阶段还是实际发生阶段。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没有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如果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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