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债权人监督的规定在破产法里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接受债权人监督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里。
首先,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拥有多项职权。例如,核查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自身债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监督管理人是否依法、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避免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债权人委员会也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持续监督破产程序的途径。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等。这使得债权人能够实时了解债务人财产的动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随意处置财产,保障破产财产能够合理、公平地用于清偿债务。
再者,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有配合监督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需要如实向债权人和管理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经营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债务人在进行某些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获得许可。
综上所述,破产法中关于接受债权人监督的规定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旨在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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