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件已经免于起诉后还可以再次免于起诉吗?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免于起诉”这个概念。免于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应的准确表述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第一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有案件已经免于起诉后是否还可以再次免于起诉的问题,答案是有可能的。因为每次案件都是独立进行审查的,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如果新的案件符合上述法定、酌定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那么依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等,检察院都可能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情况等,但这并不影响依据新案件本身的情况来依法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