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总公司申请给员工缴纳社保?
我所在的公司是分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一直是个难题。分公司资金有限,缴纳社保压力大。我想知道能不能向总公司申请,让总公司来给我们分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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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可以向总公司申请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谁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谁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分公司和总公司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社保缴纳方面,如果分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如果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并且总公司同意,由总公司来为分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因为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有权利和能力来承担员工社保缴纳的责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要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费用的承担、申报流程等。同时,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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