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发薪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否可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说总公司给我发工资,分公司帮我缴纳社保。我有点担心这样操作会不会有问题,也不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下这种总公司发薪、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方式到底行不行,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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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发薪分公司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首先,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如果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总公司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即发薪的义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该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表明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 而关于社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虽然员工与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分公司如果取得了营业执照,在当地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保缴纳主体的。分公司缴纳社保可以理解为受总公司委托,为员工在当地办理社保事宜,只要分公司按照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这种操作也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可能会出现责任界定不清晰的情况。如果分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且在社保待遇享受方面,可能因为参保地与工资发放地不一致,导致一些手续办理相对复杂。所以,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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