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解散后总公司可以为员工交社保吗?

我在分公司上班,现在分公司要解散了,但我的社保缴纳还没着落。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有没有义务继续为我缴纳社保呢?要是可以交,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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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缴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分公司解散后,总公司是否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如果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等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资质,它就是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主体。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分公司解散后,总公司作为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有能力和可能继续为原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 在实际操作层面,如果总公司愿意为原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是可行的。首先,总公司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明确劳动关系的承继。因为社保缴纳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只有确定了员工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总公司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之后,总公司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的变更等相关手续,将员工的社保关系从分公司名下转移到总公司名下。这样,总公司就可以按照规定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了。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总公司不愿意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而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分公司解散后总公司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具体是否缴纳以及后续如何处理,要根据总公司的意愿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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