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在了解行政复议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之前,我们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检察院立案监督这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不对,你可以向它的上级或者其他规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这个决定。而检察院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它主要是针对刑事立案方面的监督,确保该立案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立案,不该立案的案件不被错误立案。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禁止在行政复议之后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不过,检察院立案监督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行政复议的情境下,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比如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那么在行政复议之后,你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但如果仅仅是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而没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那么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重点在于刑事立案领域,而非单纯的行政争议。 所以,行政复议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线索和情况。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刑事犯罪,并且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那么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