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吗


死亡是否可以要求工伤赔偿,需要看具体情况。若员工不幸遭遇以下情形的死亡,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性质,那么其近亲属将有权利享有工伤死亡所带来的相关权益与福利。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性疾病而导致的突然离世,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但仍然无法挽回生命的情况,均视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引发的死亡事件;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导致的死亡;在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并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不幸去世的情况;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相关概念: 统筹地区:是指统一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地区范围。 供养亲属: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