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人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
我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债务关系。听说可以让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保障我的权益,就想问问在民法典规定里,债务人的财产能不能拿来作抵押物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了解清楚相关规定,免得后续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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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债务人的财产通常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只要债务人的财产属于其有权处分的,并且不在法律禁止抵押的范围内,就能够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设立抵押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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