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签了之后还能更改吗?


拆迁合同签了之后是否能更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合同。拆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合同通常是书面形式,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依法成立并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不过,也存在一些可以更改拆迁合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对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那么是可以对拆迁合同进行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或者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种情形是存在法定可变更的事由。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还有,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拆迁方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了合同,被拆迁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合同。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