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否能用于缴纳社保?
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经济合同,现在想通过这份合同让公司给我交社保,不知道行不行。我不太清楚经济合同和社保缴纳之间的关系,想了解下依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能不能作为交社保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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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经济合同和社保缴纳各自的概念。经济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涵盖了多种类型,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而社保缴纳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单纯的经济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只是基于经济合同形成的合作关系,比如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依据经济合同要求缴纳社保的。因为社保缴纳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如果经济合同所体现的关系不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就不能凭借该经济合同要求缴纳社保。只有当经济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时,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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