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路上病故能否找单位赔偿?


在探讨员工上班路上病故能否找单位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员工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员工上班路上病故并不在这些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内。 再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的上班路上病故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过,如果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员工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如果单位存在一些过错行为,比如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家属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单位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从而给员工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