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签了名字之后可以更改吗
我之前和拆迁方签了房屋拆迁协议,现在发现协议里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想把协议里的内容改一下,不知道签了名字的房屋拆迁协议还能不能更改,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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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签了名字之后是否可以更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房屋拆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房屋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都同意对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进行更改,那么就可以通过协商,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变更的内容。 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想要更改协议内容就比较困难。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之后再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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