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的租房合同还没住可以解除吗?


刚签的租房合同还没住,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解除租房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且双方可以就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如租金退还等问题达成一致。例如,承租人因工作调动需要到另一个城市,与出租人沟通后,出租人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租金。 **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 1. 约定解除条件:如果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约定了某些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发生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出现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实际出现了这种问题,承租人就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并通知出租人。 2. 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损坏无法居住,这属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单方面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而承租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出现上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那么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承租人应当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比如出租方为了出租该房屋而进行的装修、宣传等费用。





